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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东因租客怀孕要求搬迁,称存在不成文禁令

2026-08-20

今年七月,南京的王女士和丈夫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子,租期为一年,并已支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,随即于八月一日正式入住。然而,入住不足十天,房东上门进行维修时发现王女士怀孕,随即要求她在一周内搬走,并引用了“借死不借生”的地方习俗。经过社区的协调,虽然房东最终勉强同意王女士继续居住,但提出了一份《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》。这份文件中规定,在租赁期间,王女士不得在房内生产或坐月子,禁止留宿月嫂或护理人员,禁止放置任何与产后恢复相关的医疗设备,同时要求她在预产期前30天告知待产及休养的具体地点,并提供月子中心的订单或其他住所的证明。王女士与丈夫看到这些条款后感到非常震惊,认为其中不少都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。律师表示,实际上,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在出租房内怀孕、生产或者坐月子。房东单独提出的补充协议是在合同签订之后额外增加的义务,这样明显限制了王女士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,因此她有权拒绝签署。如果房东坚持让其搬走,则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,构成违约,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还所有押金和剩余的租金,并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,要求赔偿损失。目前,王女士已找到新的住所,原房东也同意支付违约金和搬家费用。